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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6章 中日总动员(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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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怕有人捣乱,而是各国政府这么做,无疑是认同了东北政府的司法管辖权。这是一个很好的立场。
在外交上遭受过那么多次挫败的陆征祥叹道:“当下唯一要担心的,就是英法提出领事裁判权的可能。”
听到领事裁判权,赵天麟的嘴唇不禁抿在一起,眼神都凌厉起来。
亦称‘‘治外法权’’,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、刑事诉讼被告时,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,予以审判、定罪的权力。在中国近代,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。鸦片战争以前,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犯法的罪犯,曾多次抵抗中国政府对他们的依法审理。1842年中英《善后章程》(亦称《穿鼻条约》)规定:“英国商民……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,英商归英国自理。”这是攫夺领事裁判权之始。
所以东北杀毒贩的法律,是抓获时一旦发现携带毒品,就可立即定罪。定罪后基本就是死刑,审判结束后拖出去就执行死刑。
只有少量携带的外国人,因为罪不至死,才有外国领事根据领事裁判权跑来要求放人。
而东北方面则再每一次都通过报纸,把这些国家暗示为人人贩毒的国家。当时赵天麟还觉得有些担心,但是战争一起,东北军前期大胜,赵天麟就不怕了。
陆征祥此时提出建议,赵天麟摇摇头,“此乃民事案件,并无犯人。不适用领事裁判权。”
很快,一些国内报纸开始讨论起《领事裁判权》。《东北日报》立刻写了文章猛烈抨击,《到底是蠢?还是坏?》
在东北日报的文章里,因为不知道‘领事裁判权’到底涵盖什么领域,听到与外国人有关就害怕,这是‘蠢’。明知道‘领事裁判权’的适用范围,还故意混淆视听,就是‘坏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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